防洪影響評價是指根據洪水規律與洪災特點,研究并采取各種對策和措施,以防止或減輕洪水災害,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利工作。其基本工作內容有防洪規劃、防洪建設、防洪工程的管理和運用、防汛(防凌)、洪水調度和安排、災后恢復重建等。防洪評價是由專門的咨詢機構,就涉河(或湖泊、水庫、蓄滯洪區)建筑物對防洪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為防汛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提供的一種技術咨詢服務。
使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