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是指生產建設項目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生產建設項目在動工之前,要向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防止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方案。
一般來說涉及到動工用土的都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如房地產、管道類都是需要做的,根據擾動面積出具水土保持報告表或者報告書。
分類: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分類依據:工程占地面積10萬m2(含)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開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在5萬m3(含)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地處國家級、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中低易發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域,且占地面積5萬m2(含)以上或者開挖(填筑)土石方量2萬m3(含)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都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占地面積1萬m2(含)以上或者開挖(填筑)土石方量1萬m3(含)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