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覆礦產評價是為準備建設鐵路、公路、大型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城市水源地、機場、港口、自然保護區、軍事設施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提供的技術支持,建設單位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攜帶建設用地藍線圖向省國土資源廳了解其申請用地范圍內礦產資源分布、開采和礦業權(指采礦權、探礦權,下同)設立情況,并填寫《擬建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查表》,經簽署審查意見后,作為省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審批和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的依據。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選址前,建設單位應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擬建項目所在區域的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經查詢,建設項目壓覆范圍內有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調整選址方案,不能另行選址的,要統籌兼顧礦產資源的保護和項目建設,避免壓覆或者盡量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建設項目壓覆范圍或者城鎮規劃區內有已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或者規劃編制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提交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員審查。
魯國土資規〔201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