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開工前,應嚴格按照開工程序、嚴格進場材料的報審、嚴格各項方案措施的落實。
(2)工程施工過程中,在每道工序完成后,嚴格檢查驗收程序的執行。承包人應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填報報驗申請表交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專業咨詢工程師(監理)檢驗。檢驗批、隱蔽驗收、分項、分部工程完成后的檢查驗收,承包人首先對報檢、報驗的工程進行自檢,填報相應質量驗收檢查記錄資料,確認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然后向專業咨詢工程師(監理)提交報檢申請表并附上自檢的相關資料,經現場檢查及對相關資料審核后,符合要求予以簽認驗收;反之,則指令承包人進行整改或返工處理。
只有上一道工序:被確認質量合格后,方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3)在施工質量驗收過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承擔試驗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和資格。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經過返工整改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結構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構件嚴禁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