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投資人、承包人和相關利益方應依法做好廉潔管理工作,確保項目發承包工作公正公平開展。
(2)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需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擅自更改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和遞交地點。
(3)超過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4)投資人應按規定時限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中標結果。
(5)投資人應按規定時限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不得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6)投資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一致,投資人、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