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協助投資人加強風險管理,在招標文件、合同中約定合理的風險分擔方法。投資人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
(1)投資人提出的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質量要求的調整;
(2)主要工程材料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3)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4)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區或者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和處置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等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和處置費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
(5)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除上述投資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工程總承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