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實施工程總承包的相關管理辦法中,大致可分為兩大介入時點,即項目可行性研究(估算)完成或初步設計(概算)完成。該類原則的設定來源于生產類(工業)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情形。
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居住建筑中,由于設備類型相對固定、建筑結構形式類似、功能需求明確、技術方法相對成熟,投資人僅需提供準確的功能需求,便可設置出穩定的造價指標,由此,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圖紙與施工圖紙的變化不大,在工程總承包人與投資人的可控范圍之內,介人時點的選擇可相對前移到時點1。
土木工程( 包括道路、軌道交通、城市道路、橋涵、隧道、水工、礦山、架線與管溝、其他土木工程)其建設目標、功能需求非常明確,技術方法相對成熟,而潛在承包人的經驗如果能主動用到項目的實施階段,將更有利于項目的節約、高效實施,品質的提升,因此,介人時點的選擇可相對前移到時點2。
除居住建筑外的民用建筑,建設功能復雜多樣;使用需求千差萬別;投資人和產權人角色可能不-致,存在在項目建成后才確定產權人的情況;導致產品標準化程度不高,個性化特征明顯,規范程度相對有限,即使信任水平再高,也存在風險難以把控,標準難以統一的情況,因此,介人時點的選擇應在初步設計之后完成,即時點3。